湖南省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湖南省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南省民政厅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除社会组织依法需要审批的事项以外,对社会组织自身、会员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和社会公众,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会议、重大变化、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等事项。
第四条 省本级社会组织的重大事项报告材料由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统一受理。
第五条 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分为事前报告、事后报备和即时报告三类。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社会组织事前报告类重大事项包括:
(一)社会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换届会议、提前或延期换届申请、举办论坛;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召开理事会;
(二)社会组织届中调整负责人、理事、监事;
(三)申办和承办国际或者涉港澳台会议、论坛;与境外社会组织合作和联合举办活动;组团出国出境;参加国际会议、加入国际组织;接受境外捐赠;
(四)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专项基金;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告的事项。
对事前报告类重大事项,社会组织应当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提交《湖南省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及有关材料。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社会组织报备类重大事项包括:
(一)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二)设立或转让、注销经济实体,参与重大投资项目;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接受单笔20万元(含)以上、基金会接受单笔200万元(含)以上的境内捐赠;
(四)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备的事项。
社会组织开展报备类重大事项的,应于事项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湖南省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及活动方案、协议等资料。
第八条 社会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即时报告:
(一)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
(三)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的;
(四)主要负责人死亡、失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五)其他应当即时报告的事项。
第九条 社会组织应当建立重大事项影响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重要事项应当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社会组织应当针对各类突发性公共事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提升对突发类事件的预警、监控和处置能力,建立和完善危机管理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严格履行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
(二)不得对活动主题、规格、出席人员等进行虚假宣传;
(三)不得强制要求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
(四)不得开展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五)不得以各种名目收取明显不合理的费用;已获得赞助并能满足活动开支的,不得向参加单位和人员重复收取费用;
(六)未经授权,不得以省民政厅或业务主管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
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的经费来源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全部收支纳入单位法定账册。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作为主办单位合作举办重大活动,应当切实履行对承(协)办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对活动全过程予以把关,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
承(协)办单位是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社会组织应当对其资质、信用等进行考察,慎重选择合作对象,确保活动依法依规开展。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造成重大影响的,省民政厅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视情节轻重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约谈社会组织负责人;
(二)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三)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不给予资金资助;
(四)不予评奖评优;
(五)通报批评;
(六)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