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加快推动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教基〔2021〕8号)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前教育规律,坚持公益普惠方向,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健全保障机制,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幼有所育、幼有优育”的美好期盼,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进一步提高,全省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2%以上,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90%以上,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55%以上。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幼儿园保教质量全面提高,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机制基本形成。
二、主要措施
(一)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1.?优化普惠性资源布局。各地要落实《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综合考虑出生人口减少、乡村振兴和城镇化发展趋势,逐年做好入园需求测算,科学编制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认真制订年度建设计划,从严审批营利性幼儿园,完善普惠性幼儿园布局,确保城乡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全覆盖,避免出现“城镇拥挤、乡村闲置”现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实施学前教育服务区制度。(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 推进普惠性资源扩容增效。统筹国家教育提质扩容工程和教育强国推进工程,省级实施学前教育资源优化提质工程,支持人口集中流入地、薄弱地区合理新增公办资源,补齐普惠性资源短板,支持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公办中心园。加大扶持力度,落实财政补助、划拨方式供地、减免税费和租金等政策,鼓励支持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街道、农村集体举办公办幼儿园,逐步化解和消除学前教育“大班额”现象,防止出现新的无证园。全面改善办园条件,消除园舍安全隐患。(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
3.?巩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成果。部署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回头看”,坚决防止出现反弹。健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制度,完善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联动管理机制,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小区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建成并验收合格后及时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原则上要办成公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在老城(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搬迁安置区建设规划时要优先出台配套幼儿园政策,确保建设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幼儿园,满足就近入园需要。(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加强学前教育共同体建设。各地要研究制定城乡学前教育一体化发展规划,充分发挥各级示范园、优质园的辐射引领作用,构建城乡帮扶模式,缩小城乡学前教育发展差距,促进县域学前教育协同、均衡发展。要以乡镇公办中心园为龙头,依托乡镇中心幼儿园举办分园、联合办园等方式,全面推进乡镇集团化办园,实现幼教点、片区园与中心园的融合发展。(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二)健全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完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落实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分担、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各级财政要落实两个只增不减的要求,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向乡村小规模幼儿园等薄弱环节倾斜,进一步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力度,逐步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水平和支持水平,主要用于扩大普惠性资源、补充配备教师、提高教师待遇、改善办园条件、提升保教质量,保障普惠性学前教育有质量可持续发展。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确保普惠性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优先得到资助。(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 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各地应当在科学核定办园成本、合理优化成本分担项目结构的基础上,从学前教育公益普惠定位出发,综合考虑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统筹制定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比例。省财政完善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各地要完善并足额落实公办幼儿园和完全达标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标准,确保普惠性幼儿园正常运转和稳定发展。各地可结合实际,按照质价结合、优质优价的原则,分步、稳妥调整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间隔前一次调整时间不少于3年,但调整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长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教育厅)
3.?加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力度。大力推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工作,结合民办幼儿园发展实际,制定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具体措施,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师资培训、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三)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1.?保障幼儿园教师配备。各地要充分挖潜创新,统筹利用现有事业编制资源,着力加强公办幼儿园编制、人员配备并提高使用效率,结合当地公办幼儿园实际,多渠道配备公办幼儿园教师,严禁“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代课教师。引导和监督民办园根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配备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逐步落实每班“两教一保”的人员配备标准。(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2.?保障幼儿园教职工工资待遇。各地要落实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待遇保障政策,统筹工资收入政策、经费支出渠道,确保教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通过增加财政拨款、专项补助等方式,保障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职工工资待遇,逐步做到同工同酬。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规定,可将公办幼儿园中保育、安保、食堂等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所需资金从地方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民办幼儿园要参照当地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教职工工资待遇水平并切实保障到位。各类幼儿园教职工依法全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畅通缴费渠道,依法依规足额足项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各地要把幼儿园教职工收入保障水平作为幼儿园等级评定、年检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的前置条件。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税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幼儿园教职工缴纳社保情况组织检查,积极开展医保参保宣传进校园等活动,切实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
3. 提高幼儿园师资培养培训质量。精准对接各地教师需求,定向培养专科及以上层次学前教育教师,全力满足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对幼儿园教师公费师范生的培养需求。支持相关本科院校加强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并合理确定招生规模,支持中职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开设婴幼儿托育专业,增加幼儿园高素质保育员的供给。深化学前教育专业改革,指导省内相关高校完善培养方案,强化学前儿童发展和教育专业基础,注重培养学生观察了解儿童、支持儿童发展的实践能力。在高等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增加特殊教育专业课程,提高师范生的融合教育能力。各地要落实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与定期注册制度,落实幼儿园园长、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切实把好园长、教师入口关。县市区要制定幼儿园园长、教师和教研员培训规划,加大培训力度,实施全员培训,突出实践导向,提高培训实效,鼓励支持学前教育教师在职提升学历,提升幼儿园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鼓励高校、教科研机构和优质幼儿园采取送教下乡、跟岗学习、在线培训等方式结对帮扶基层、边远和欠发达地区幼儿园。(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提升幼儿园保教质量
1.?落实幼儿园科学保教。深入贯彻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各类幼儿园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配备丰富适宜的玩教具和游戏材料,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强化示范引领,修订完善湖南省示范性幼儿园认定标准和幼儿园办园标准,启动新一轮省级示范性幼儿园认定工作。落实教育部《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将各类幼儿园全部纳入质量评估范围,强化过程评估,全面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2.?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的指导意见》《湖南省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全面推行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性教育,坚决纠正超前学习、拔苗助长等违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行为。建立幼儿园与小学协同合作机制,加强在课程、教学、管理和教研等方面的研究交流,有效推动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3.?推动学前教育教研改革。加强学前教育教研员队伍建设,遴选优秀园长和教师充实教研岗位,每个县市区至少配备一名学前教育专职教研员,建立省、市、县、园教研协同机制,全面提升专兼职教研员的专业能力和研究能力,打造高素质专业化学前教研队伍。完善教研指导责任区、区域教研和园本教研制度,配备必要的网络教研装备,实现各类幼儿园教研指导全覆盖。教研人员要聚焦教师专业成长需求和保教实践问题,分类制定教研计划,创新教研方式,及时研究解决教师保教实践中的困惑和问题。(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完善幼儿园规范管理机制
1. 完善动态监管机制。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提升跨部门协同治理能力,强化对幼儿园办园条件、教师资格与配备、安全防护、收费行为、卫生保健、保育教育、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动态监管。(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 完善幼儿园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各类幼儿园的基本信息纳入政务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幼儿园性质、开办时间、地址、等级、收费标准、教职工配备、质量评估等信息。各幼儿园要主动将园长和专任教师变更情况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完成信息更新。对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企事业单位和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后,要依据《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做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3.?加强民办园财务监管。非营利性民办园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要使用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账户,确保收费主要用于保障教职工待遇、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严禁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通过任何方式取得办学收益、分配或转移办学结余。(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六)强化幼儿园安全保障
1. 落实幼儿园安全主体责任。幼儿园要健全房屋设备、消防、门卫、食品药品、幼儿接送交接、幼儿就寝值守和活动组织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及时排查安全隐患,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幼儿园门口设置隔离栏、隔离墩或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实现专职保安配备、一键式紧急报警、视频监控装置配备和封闭化管理全面达标。(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公安厅)
2.?构建联防联控有效机制。公安机关要优化上下学时段幼儿园周边“高峰勤务”机制,强化幼儿园周边重点巡防,组织公安民警、学校保卫人员、教职工和群防群治力量落实好幼儿园“护学岗”机制。(牵头单位:省公安厅,配合单位:省教育厅)
3.?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各地要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日常监管、重大隐患督办、约谈通报等工作机制,及时通报幼儿园安全风险,加大联合检查和集中整治力度,落实监督检查常态化措施,确保幼儿园安全运转。(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七)加大不规范办园行为治理力度
1. 加强办园行为督导。重点对存在危房、“三防”不达标等安全隐患及园长和教师不具备规定资格等不规范办园行为进行动态督查,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出现虐童、体罚及变相体罚等严重师德失范行为的幼儿园,年检定为不合格,对涉事教职工、管理者和举办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清理规范幼儿园名称。对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包含外语词、外国国名、地名,使用“双语”“艺术”“国学”“私塾”等片面强调课程特色和带有宗教色彩的名称,以及民办幼儿园使用公办学校名称或简称等进行清理整治,督促命名不规范的幼儿园办理更名,并到审批部门更换证照,幼儿园校牌、印鉴、相关证照使用的名称必须与审批机关批准的名称一致。(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3. 加大校外培训机构执法检查力度。落实《湖南省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统筹做好面向3-6岁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治理工作,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托管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以及其他违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培训活动,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含校外线下、线上培训机构)。不得在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幼儿园的玩教具、园服、园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对学前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强化省级统筹,充分发挥市级区域中心作用,落实县级主体责任,以县为基础逐级编制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将学前教育发展目标任务、重要举措,列入党委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分工,加大保障力度,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地落实。
(二)完善激励机制。各地要健全激励机制,对完成普及普惠目标、完善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机制、提升保教质量等方面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省财政加大投入,统筹中央资金,用于支持各地发展公办幼儿园、扩充普惠性资源和学生资助、质量提升等方面,并向资源紧缺地区、欠发达地区倾斜。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向学前教育捐资助学。
(三)强化督导问责。完善督导问责机制,压实政府责任。将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提升保教质量、完善投入保障政策、行动计划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等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县级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以及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重要内容,对督导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问题特别严重,多次整改不力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各地要将督导评估结果纳入市县政府工作的绩效考核,并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生均公用经费拨付等方面作为重要参考,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