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机构合作模式
一、合作发展共识
(一)本院为合作人提供或引荐中长期学科建设发展项目,在规定的服务范围内,以本院内设专业机构的名义依法开展活动。
本院内设机构不得设置对外三级机构(如:XXX研究院→XX研究所→XX中心)。
(二)合作人也可以自带科研课题与教育服务项目,以本院内设机构的名义依法开展活动,但必须报请本院、经省社科联审批许可后,方可开展业务。
(三)本院内设机构的科研项目经费和对外服务收支,采取“独立核算、自主经营”方式,由合作人一方自负盈亏。
(四)合作人自带科研服务项目(指规划性或自主性课题成果转化、教育产品、教育活动、培训课程等)以本院内设机构的名义开展活动的,只要符合本章第二条规定,且不与本院原创项目性质发生重叠的,本院不予干预。
二、利益分配
(一)合作人及所负责的内设机构直接承接本院原创项目的,本院收取项目毛收入的20%-35%,用于学委会工作经费和课题研究经费。
(二)合作人及所负责的内设机构直接承接本院引荐项目的,本院收取项目毛收入的10%-15%,用于学委会工作经费和课题研究经费。合作人也可以采取一次性买断项目经营权。
合作人买断经营权的项目,本院不再参与利益分配。
(三)一次性短期项目应在项目结束三日内结算清。连续性项目可分阶段结算,项目全部结束一周内结算清。
三、资源支持
(一)本院内设机构可以借助本院组织的各类活动切入宣传,也可以申请本院对接有关资源。但应承担相应的活动成本或者赞助课题研究经费。
(二)本院内设机构在本省内举办会议、论坛等活动,可以申请本院做为活动的主办单位。但应承担本院出面邀请的领导和专家所产生的费用。
(三)合作共建人及所负责内设机构可申请本院为其组织、策划全省重大活动和领导、知名专家邀请,协调、把控活动风险,指导依法开展活动等相关工作,但应承担外部产生的费用。
(四)合作人及所负责的内设机构进行课题研究,可优先获得本院科研资源的支持,同时可委托本院组织实施。所需课题经费由合作共建人及所负责内设机构承担。
(六)合作共建人及所负责内设机构教职工享有优先申请参加本院讲师、副研究员、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等高级职称考核评定。
(五)合作共建人及所负责的内设机构为本院课题研究、会议活动联系赞助费用的,本院按照赞助费用总额的20%给予奖励。
发展学术代表、学术委员、研究员、科学基地的,本院将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具体的奖励标准遵照有关文件执行。
四、财务管理
(一)本院内设机构对公账户统一由本院财务部监管,并自觉接受本院财务部门监督。每月发票开具金额不得超过3万元,超过规定金额的,按实际开票总额的6%向国家纳税。
(二)本院内设机构的收款无需开发票的,一律汇入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账户。
(三)本院内设机构对公账户不得向私人账户汇款。对公账户所有的收支,必须开具发票和索取发票。
五、行政事务与管理
(一)合作共建人及所负责内设机构对外开展的会议、论坛、活动的,一律先行申报本院,由本院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报批后,方可组织实施,零容忍先斩后奏;
(二)合作共建人及所负责内设机构对外发交流和发布的公文、文件、标识使用,一律按照本院公文签发程序管理规定和标识使用规范;
(三)合作共建人及所负责内设机构对外宣传资料、广告、媒介软文推广、信息发布、新闻采访、新闻发布会,必须将样稿提交本院审核,新闻采访、新闻发布会必须先行申报本院审批,由本院派员临场监督方可组织实施;
(四)合作共建人及所负责内设机构教职员工需填写《内设机构负责人登记表》《内设机构专职教职员工登记表》《内设机构兼职教职员工登记表》,完善内设机构教职员工人事备案制度,内设机构人事档案由内设机构自行保管;
(五)合作共建人及所负责内设机构所有专职教职员工必须参加本院统一的教职工职业素养和党性教育、意识形态理论学习培训;
(六)各内设机构需参加每月一次的内设机构部门交流活动,各内设机构轮流负责组织,组织形式和内容要丰富多彩;
(七)本院每年开展内设机构评优评先活动,获优单位本院将给予资源倾斜支持、物质奖励和荣誉。评优评先主要以外部评价、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业绩积累等三大方面考评;
(八)本院内设机构开展各类基地、培训、表彰授牌和颁证时,必须由本院统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