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国际教育科学研究院章程(第02次修改)
根据2018年10月31日省民政厅公布的章程范本,于2019年10月第02次修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通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门有关法规及司法解释制定本章程。
据湖南省民政厅新章程范本和本单位举办者、投资人、办公地址发生变化,特修改本单位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湖南国际教育科学研究院。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完全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以国际教育、高等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民办教育、社会教育的研究、教育人才、产业人才、教育成果、研究成果、科技信息的交流与服务为业务范围的民办非企业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和研究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知行合一、厚德载物、思想湖南、发展教育”的基本理念,按社会发展走向本着国际标准,探讨总结素质教育、高等教育、新教育、义务教育、社会教育科学理论,培养有国际竞争能力的复合型人才。
第四条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
第六条 本单位住所:长沙市岳麓区云栖路中海国际社区3期6栋2401/2801室。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谭志高、舒玲、周光德、王耀。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优先受让出资的权利;
(五)优先取得法定代表、理事长、副理事长侯先人资格。
第九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50万元。出资者:王耀,金额50万元。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教育科学研究、青少年心理发展与犯罪预防研究、家长学校与幼儿园管理工程研究、信息化教育工程研究;教育人才、产业人才、素质教育培训;科研、成果、学术研讨、信息交流与服务。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2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换届选举,增加举办者、出资者;
第十三条 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常务理事会议,召开一次理事工作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召开理事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6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五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因特殊情况,理事会会议可以通过网络视频、电话形式召开,但必须保留会议录音、录像资料。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换届选举;
(三)罢免、增补理事;
(四)单位的变更、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单位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院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一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理事、院长执行单位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理事和院长的行为损害单位的利益时,要求理事和院长予以纠正;
(四)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四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五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王耀。
第二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七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八条 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用于自主课题研究经费和开展公益教育活动。不得分红。
第二九条 执行国家《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一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四条 对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五条 本单位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七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八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九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9年10月11日第五届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