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其他机构在湖南开展教育活动的有关规定
国际教研院(2019)管字12号
为加强对外合作交流,在合法依规、诚信友好、业务透明、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上,湖南国际教研院愿为相关教育机构和个人在开辟湖南教育市场和提升社会影响等方面提供平台资质和业务资源支持。依照国家法律和本院章程特制订本规定。
一、对合作者身份提出的相关要求
(一)境内合法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以及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个人;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征信良好、无不良社会影响、无犯罪前科和无法院强制执行记录;
(三)有固定的住址,机构专职人数10人以上,个人合作的须提供2名直系亲属资料;
(四)认可本院章程,尊重契约精神,成为华中幼教前瞻峰会协办单位,赞助本院的课题研究经费。
二、对合作者项目提出的相关要求
(一)教育活动、教育项目、教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能超出本院业务范围;
(二)教育产品或教学装备必须提供相关部门的生产许可和质检证明;
(三)教育活动和教育项目中出现的专家和授课内容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不得出现不当言论和无科学根据的绝对定论;
(四)本院不支持加盟、VIP消费卡、教材、项目融资、非法集资、套路贷、消费返利、境外出版物、利益诱导项目的合作;
(五)本院是省本级非营利性组织机构,不能参与合作方项目的业绩提成或利益分红。
三、本院提供主办教育活动资质的等级、类别、规模、名称
(一)三个等级:省级活动、市级活动、县区级活动
(二)四个类别:公益免费活动现场无销售;公益免费活动现场有销售;营利收费活动现场无销售;营利收费活动现场有销售。
(三)五个规模:小规模(30-100人以内)、中小规模
(100-200人)、中规模(200-300人)、大规模(300-400人)、特大规模(400人以上600人以内)。
(四)六个名称:专题座谈会;专项交流会;学术研讨会;成果技术展示会;高峰论坛;培训大会。
(五)本院对主办以上教育活动提供的资质负责,但不负责发动组织会议。如合作方有需求,应根据活动预定人数,另行计算工作成本。但不保证公益带会销、收费无会销、收费带会销等三个类型的参会人数。
(六)合作方在拟邀请本院主办教育活动之前,应提前60天向本院书面递交《申请报告》和《教育活动方案》,经双方协商后,报省社科联审批。在未得到正式批复前不得以本院名义开展活动。批复后的《教育活动方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
(七)凡是在会中进行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要求,并且在《教育活动方案》中注明。
(八)有关活动经费,应在教育活动宣传前汇入本院指定账户,由执行单位根据预算对外支出。会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退补结算。
(九)以本院银行账户对外收费的,必须依法纳税。
四、本院为合作方组会邀约的报酬规定
(一)合作方提出由主办方负责“公益无会销”活动参会人员的邀约工作,按每人80元计算邀约工作报酬;
(二)合作方提出由主办方负责“公益带会销”活动参会人员的邀约工作,按每人100元计算邀约工作报酬;
(三)合作方提出由主办方负责“收费无会销”活动参会人员的邀约工作,按收费总金额的40%计算邀约工作报酬;
(四)合作方提出由主办方负责“收费带会销”活动参会人员的邀约工作,按收费总金额的50%计算邀约工作报酬。
五、合作方借助本院计划内教育活动开展产品和项目宣传的规定
(一)产品(项目)应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说明;
(二)承担该次活动的实际成本和“公益带会销”参会人员每人100元的邀约工作报酬。
六、开展合作的相关工作流程
(一)合作方有关工作程序:出示有关资质→递交有关项目合作意向书→正式签订协议→合作方履行有关义务→等候上级部门批复→对外开展活动→履行合同规定的有关义务。
(二)本院的有关工作程序:出示有关资质→解读《关于支持其他机构或个人在湖南开展教育活动的有关规定》→审查合作方的项目和资质→正式签订协议→指导合作方履行有关义务→向上级部门做活动报备→根据合同规定履行有关义务。
本规定适用于各教育类企业(社团组织)和从事教育科研工作的个人。
本规定自2019年7月10日执行,本院院务会负责解释。
湖南国际教育科学研究院
2019年7月1日
上报: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主送:相关合作单位
抄送:直属部门、内设机构、理事
湖南国际教育科学研究院
2019年7月印(共印30份)